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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安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来源:景德镇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9-29 16:15 访问量:

第一条 严厉打击涉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态化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突出惩治强迫交易、欺行霸市、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恶意阻工、强揽工程、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实行重大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第二条 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等侵害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以及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力量依法快速侦破,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条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捏造事实诽谤企业家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严厉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为企业真正的创新创业活动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对陶瓷生产企业发生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对侵权犯罪行为发生在外省市的,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保护工作;持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五条 严厉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类的案件,法制部门要慎重审查,详细记录,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受理、立案。办案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适时开展打击侵害企业财产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专项行动。

第六条 严厉打击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从事非法资金募集和运营等行为,严查高利放贷、恶意讨债以及以办理会员充值卡为由头行诈骗客户充卡资金为目标的各类巧取豪夺、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七条 严厉打击企业、校园、医院周边,利用社会闲散人员、失辍学生等欺压企业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治安、生产秩序,侵害企业利益,破坏投资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畅通公、检、法机关涉企案件立案化解渠道,严格落实与检、法机关各项刑事案件衔接工作机制,规范涉企案件受立案流程,对上门报案的涉企案件,严格按照“三个当场”的要求,当场进行受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回执。

第九条 建立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机制,对涉及企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原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条 加强对涉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涉企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违法行为。结合规范执法专项整治活动,对涉企类案件中存在的执法问题开展排查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日巡查、月通报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监督职能,对涉企类案件办理的全流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对涉企类案件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进行初步调查取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对于确实属于经济纠纷的,要及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进行侦查。对符合法定撤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撤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第十二条 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企业家、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过错问题的,必须依法纠正。除涉黑涉恶之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及时依法变更。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在企业遇有重大经营决策时,在不妨碍侦查活动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行为;要准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对企业负责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办案部门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收集,严格落实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准确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法制部门在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加强督办指导、案例引导,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 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除涉黑涉恶企业之外,对涉案企业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企业财产,尽快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措施;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创新研发的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要为企业预留必要的资金和账户,不得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办案部门要严格落实严禁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和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准确合理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避免以刑事责任代替行政、民事责任。在办理涉及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过程中,尤其对于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要严格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第十五条 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区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依法打击刑事犯罪。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对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适时对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查促改,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全市各公安窗口部门要不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掌握所有公安业务事项的办理,积极学习贯彻上级机关文件精神、工作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工作流程、文明礼仪等,切实做到“一口清”,为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提升窗口建设品质。

第十八条 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每人挂点联系一家企业,逐步建立健全“一企一档、常态走访、“一企一策”、精准服务”的工作机制,心贴心、实打实地结对子、交朋友、送服务,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要结合走访工作,加大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特别是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可能引发涉稳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努力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坚持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实行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地企业,坚决防范和纠正选择性执法。要创新执法机制、优化执法方式,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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