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4年11月02日13时18分许,方镇桂(身份证号:3602031969****3010)饮酒后驾驶赣H37**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珠山区曙光路路段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方镇桂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9mg/100ml。经调查得知,驾驶人方镇桂曾于2016年6月17日,在莲社路新华书店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景德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处罚,驾驶人方镇桂现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方镇桂的询问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现场照片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需要陈述和申辩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联系人:李警官 0798-8225122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公安局
2025年6月9日
联系人:李警官
赣公网安备:360200020000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