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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公安局关于自行招用保安员依法办理备案的通告

来源:景德镇市公安局 作者:景德镇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6-08-10 11:37 访问量:

为规范全市保安服务活动,加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单位内部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全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依法办理备案事宜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秩序维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单位(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二、备案时限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景德镇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备案。

本通告发布前已自行招用保安员但未备案的单位,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登记表;

(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法人身份证;

(四)分管(项目)负责人身份证;

(五)保安员花名册;

(六)保安员证复印件;

(七)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八)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九)保安员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等培训情况。

四、备案流程

(一)属地派出所、县级、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依次审核;

(二)审核通过后,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发放备案回执。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招用不合格保安员、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影像和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存在泄露保密信息、违规使用监控侵犯隐私、删改扩散监控记录、因疏于管理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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